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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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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强与李占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李宝强,又名李小宝,男,生于1971年9月11日,汉族,籍贯陕县,现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占森,男,生于1969年9月29日,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