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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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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丛梅与陕县鑫宝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97号 原告李丛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0日,住河南省陕县观音。 委托代理人侯宝亮、侯汉超,系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告陕县鑫宝商贸有限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平小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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