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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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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红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2113号 原告刘娟红,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王平,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涂克华,该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