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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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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绪与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王忠绪,男,生于1976年7月26日,汉族,住陕县。 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绪与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