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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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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住地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所住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 委托代理人白雪、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