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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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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三门峡市电子工业总公司与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国营三门峡市电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杨学来、李战,系公司办公室员工。 被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