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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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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江与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村民委员会、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徐群儒、徐点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刘海江,男,汉族,农民,生于1953年8月18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址:陕县。 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 负责人贺宝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