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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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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车站路分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灵民小字第81号 原告王富荣,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治海,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系原告王富荣的表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车站路分理处。 住所地:灵宝市车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