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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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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照宽与三门峡康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卢民五初字第34号 原告刘照宽,男,1963年生。 被告三门峡康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卢氏县桃花谷路。 法定代表人杨健康,董事长。 原告刘照宽与被告三门峡康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