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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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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与侯豫齐、刘海明、臧清泉、王风香、付海涛、谢梦晓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5)淇法民二金初字第73号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住所地:淇县107国道东淇县技术监督局西楼。 代表人李志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玉,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侯豫齐,男,198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