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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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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荣、陈改梅与陈保国、陈建平、陈保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陈兴荣(曾用名陈付成),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改梅(曾用名周改凤),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陈兴荣妻子。 被告陈保国,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