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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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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秦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小字第132号 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宝马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晓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秦海平,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