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52号
原告付峰,男,汉族。
被告傅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峰诉被告傅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峰以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付峰负担。
审判员 雷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