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03-1号
原告石顺喜,男。
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敦晨明,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系公司员工,住安阳县白壁镇东邵科村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顺喜诉被告河南同德金华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石顺喜下达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石顺喜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石顺喜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