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110-1号
法定代表人邓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袁士立,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郁,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1日,通知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但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