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邓建国与瑞鑫东方名城A区项目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邓建国,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爱国,男,住林州市。 被告瑞鑫东方名城A区项目部,住林州市。 负责人李红现,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国诉被告瑞鑫东方名城A区项目部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邓建国,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爱国,男,住林州市。

被告瑞鑫东方名城A区项目部,住林州市。

负责人李红现,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国诉被告瑞鑫东方名城A区项目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