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邓建国,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爱国,男,住林州市。
负责人李红现,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国诉被告瑞鑫东方名城A区项目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