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申连希(又名申双希),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明生,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巧莉,林州市姚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连希诉被告王书明、李明生、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连希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连希撤回对被告王书明、李明生、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3元,减半收取3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