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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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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荣与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29号 原告吕艳荣,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林州市。现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29号

原告吕艳荣,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州市。现住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闽,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荣诉被告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州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艳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咣桥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润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