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29号
原告吕艳荣,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林州市。现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闽,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荣诉被告林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州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艳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咣桥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润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