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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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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法、石用山与孙用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郭长法,男,194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石用山,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孙用昌,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现押于林州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郭长法,男,194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石用山,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孙用昌,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现押于林州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法、石用山诉被告孙用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法、石用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4元,减半收取7692元,由原告郭长法、石用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