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相周,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刘建林,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周诉被告刘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相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咣桥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