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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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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相周与刘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相周,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刘建林,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周诉被告刘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相周,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刘建林,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周诉被告刘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相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咣桥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小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