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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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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巧云与韩小慧、郭俊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125号 原告杨巧云,女,195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韩小慧,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郭俊杰,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云诉被告韩小慧、郭俊杰物权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125号

原告杨巧云,女,195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韩小慧,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郭俊杰,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云诉被告韩小慧、郭俊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巧云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小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