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林民二初字第125号
原告杨巧云,女,195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韩小慧,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郭俊杰,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云诉被告韩小慧、郭俊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巧云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