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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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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相增与刘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岳相增,男,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刘现林,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相增诉被告刘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岳相增,男,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刘现林,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相增诉被告刘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相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咣桥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润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