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岳相增,男,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刘现林,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相增诉被告刘现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相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咣桥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润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