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61号
原告党红风,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红风诉被告张卫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红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