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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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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红风与张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61号 原告党红风,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卫东,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红风诉被告张卫东离婚纠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林民二初字第161号

原告党红风,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卫东,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红风诉被告卫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红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 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