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玉川与被告中国联通淇县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马玉川,男,1985年7月出生。 被告中国联通淇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川与被告中国联通淇县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川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2015)淇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马玉川,男,1985年7月出生。

被告中国联通淇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川与被告中国联通淇县分公司物件损害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川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马玉川负担。

审判长  段绍光

审判员  康利利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