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马桂业,男,1974年8月出生。 被告牛新清,男,1967年4月出生。 被告康软利,女,1987年6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业与被告牛路路、康软利、牛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桂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桂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桂业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