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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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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冬冬诉被告任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32号 原告牛冬冬,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任志刚,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冬冬诉被告任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冬冬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732号

原告冬冬,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志刚,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冬冬被告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冬冬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