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217号
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柳桥转盘男1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道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峰,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众邦钢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德路南段华豫纺织工业园北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姜连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众邦钢仓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众邦钢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众邦钢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杜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