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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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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虹与安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郭卫虹,女,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继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敬轩,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海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郭卫虹,女,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继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敬轩,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海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卫虹诉被告安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30日通知原告郭卫虹应于2015年10月10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但原告郭卫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