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黄生,男,汉族,农民。
被告唐景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诉被告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生以其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景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98元,由原告黄生负担。
审判员 郝兴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