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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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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生与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黄生,男,汉族,农民。 被告唐景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诉被告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黄生,男,汉族,农民。

被告唐景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诉被告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生以其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景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98元,由原告黄生负担。

审判员  郝兴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