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82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晖,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大兵,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大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兴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