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孙秀华,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红兵,男,汉族,市民。
第三人李爱军,男,汉族,农民。
第三人曹天伟,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华诉被告安阳市鼎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红兵、李爱军、曹天伟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华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鼎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红兵、李爱军、曹天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秀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鼎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红兵、李爱军、曹天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秀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鼎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红兵、李爱军、曹天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秀华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崔 瑛
审判员 贾长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