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张占平,男,汉族,农民。
被告刘福武(又名刘艳军),男,汉族,农民。
被告杨电力,男,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平诉被告刘福武、杨电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占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福武、杨电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元,由原告张占平负担。
审判员 郝兴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