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占平与刘福武、杨电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张占平,男,汉族,农民。 被告刘福武(又名刘艳军),男,汉族,农民。 被告杨电力,男,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张占平,男,汉族,农民。

被告刘福武(又名刘艳军),男,汉族,农民。

被告杨电力,男,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平诉被告刘福武、杨电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占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福武、杨电力、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元,由原告张占平负担。

审判员  郝兴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