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41号
法定代表人孟昭洪。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杰,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元,由原告安阳市铜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利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