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孙光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保平,男,系原告孙光民儿子。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刘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民诉被告孙刘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民以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光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光民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