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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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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民与孙刘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孙光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保平,男,系原告孙光民儿子。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刘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191号

原告孙光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保平,男,系原告孙光民儿子。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刘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民诉被告孙刘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民以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光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光民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