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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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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27-1号 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丽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27-1号

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丽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22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242元,由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