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110号
法定代表人邓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袁士立,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郁,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8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