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38号 原告裴某某,男,汉族,43。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 被告姬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柳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