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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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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柳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38号 原告裴某某,男,汉族,43。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 被告姬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柳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38号

原告裴某某,男,汉族,43。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

被告姬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柳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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