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小初字第00008号 原告贺可哲,男,52岁,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东路百间房西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智冲,经理。 原告贺可哲与被告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可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可哲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可哲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贺可哲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