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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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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美霞诉被告郝艳丽、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李美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艳丽,女,1967年2月8日出生。 被告耿保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李美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艳丽,女,1967年2月8日出生。

被告保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霞诉被告郝艳丽、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李美霞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美霞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霞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