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李美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霞诉被告郝艳丽、耿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霞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美霞撤回对被告郝艳丽、耿保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霞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