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7号 委托代理人董瑞青,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禹祥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青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青撤回对被告禹祥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青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