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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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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李玉青,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瑞青,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禹祥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青于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李玉青,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瑞青,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禹祥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青诉被告禹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青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青撤回对被告禹祥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青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