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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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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08号 原告李素兰,女,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 被告姬至军,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 被告李保营,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 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08号

原告李素兰,女,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

被告姬至军,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

被告李保营,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

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原告李素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审判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杜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