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08号 原告李素兰,女,汉族,1947年7月15日生。 被告姬至军,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 被告李保营,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 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姬至军、李保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素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审判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杜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