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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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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治国与被告李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22号 原告王治国,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李向珍,男,1984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国与被告李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向珍名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22号

原告治国,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李向珍,男,1984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治国被告李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向珍名下45万元存款或者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王庆付自愿用自己名下的位于安阳县水冶镇西街村(房产号:房权证安县私字第205060292号)房产为原告王治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王庆付名下的位于安阳县水冶镇西街村(房产号:房权证安县私字第205060292号)房产,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出租、转让及买卖。

查封被告李向珍所有的豫EL2284福特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租赁及买卖。

查封被告李向珍位于开发区中华路南段西侧,黄河大道与弦歌大道之间和园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16层1603号房产,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出租、转让及买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