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22号 被告李向珍,男,1984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国与被告李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向珍名下45万元存款或者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王庆付自愿用自己名下的位于安阳县水冶镇西街村(房产号:房权证安县私字第205060292号)房产为原告王治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王庆付名下的位于安阳县水冶镇西街村(房产号:房权证安县私字第205060292号)房产,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出租、转让及买卖。 查封被告李向珍所有的豫EL2284福特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租赁及买卖。 查封被告李向珍位于开发区中华路南段西侧,黄河大道与弦歌大道之间和园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16层1603号房产,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出租、转让及买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