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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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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红与李爱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40号 原告王新红,男,39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李爱荣,女,60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王新红与被告李爱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40号

原告王新红,男,39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李爱荣,女,60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王新红与被告李爱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新红撤诉处理。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