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70号 原告申某甲,女,汉族,44岁,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申某乙,女,汉族,42岁,住址同上。 原告申某丙,男,汉族,39岁,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丁,男,汉族,65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65岁,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与被告申某丁、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申某丁、崔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自愿撤回对被告申某丁、崔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撤回对被告申某丁、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