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68号 原告白翁,男,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白玉婷,女,住焦作市高新区。 被告白静,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翁与被告白玉婷、白静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6日,原告白翁自愿向本院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翁撤回对被告白玉婷、白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明光 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屈继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