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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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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翁与白玉婷、白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68号 原告白翁,男,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白玉婷,女,住焦作市高新区。 被告白静,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翁与被告白玉婷、白静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6日,原告白翁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68号

原告白翁,男,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白玉婷,女,住焦作市高新区。

被告白静,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翁与被告白玉婷、白静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6日,原告白翁自愿向本院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翁撤回对被告白玉婷、白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明光

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屈继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