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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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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瑞花与刘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83号 原告直瑞花,女,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刘向前,男,住焦作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直瑞花与被告刘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直瑞花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之后,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83号

原告直瑞花,女,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刘向前,男,住焦作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直瑞花与被告刘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直瑞花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直瑞花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