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87号 原告秦丕谦,女,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魏小佩,女,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秦丕谦与被告魏小佩合伙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秦丕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