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1号 原告秦琪,男,住焦作市。 被告刘思建,男,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琪与被告刘思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琪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