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所述其与被告父亲结婚时间没有异议,但被告记得父亲是2005年去世的。原告所述墙北村新房后每人六分的耕地和位于中原路西的耕地性质不一样,新房后的耕地是村里分的粮食地,中原路西的耕地是承包地,被告不记得什么时间开始承包的,只记得从2006年后是被告交的承包款,每年不到200元钱,一直交到2010年。从2011年往后没有再交承包款,那个地方也没有耕地了,现在都盖成房子了。原告王春玲在2006年再婚后就没有来种过地,地都是被告种的,当初是原告王春玲主动不种这个地的,并没有人撵她,现在她又想回来种这个地了,被告认为这没有道理,地不是她想收回就能收回。被告也不同意返还原告粮补款,种地的种子是被告买的,化肥是被告施的,出力也是被告出的,而原告什么也没有付出凭什么每年得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