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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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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被告郭某,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明光独任于2015年8

被告郭某,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明光独任于2015年8月12日,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必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之后被告不顾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并未履行家庭责任且常借酒发泄,对原告施以拳脚,吵嚷闹事不断。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总是出尔反尔。近两年,原、被告过起分居生活,双方互不搭理,丧失语言交流,被告常拿小事找茬,使全家不得安宁,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婚后,原、被告共同建造住宅,盖二层房时被告没钱,原告借钱将二层盖起,导致欠债10万元。家中夫妻共同财产仅有电冰箱和洗衣机是较值钱财产,其他一无所有。据此,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原告三间,被告五间;3、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原、被告各负担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郭某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1990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近两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原、被告户口本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尚可,近两年来,虽然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原告并没有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增强沟通,夫妻关系有望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